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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检定证书、校准证书、测试报告有什么区别?

1、检定证书、校准证书、测试报告有什么区别?

一、鉴定证书 凡是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实施检定的,检定结论为“合格”的出具检定证书。

每一种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应符合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。证书名称为“检定证书”。其封面内容包括:证书编号、页号和总页数;发出证书的单位名称;委托方或申请方单位名称;被检定计量器具名称、型号规格、制造厂、出厂编号;检定结论(应填写“合格”或在“合格”前冠以准确度等级);检定、核验、主管人员用墨水笔签名;检定日期:X年X月X日;有效期至:X年X月X日。检定证书的内页中应包括如下内容:每页的页号和总页数;本次检定的原始记录号;本次检定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名称及编号;本次检定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配套设备的名称、型号、编号、检定或校准证书号(有效期)、技术特征(如准确度等级、量值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);检定的地点(如本实验室或委托方现场);检定时的环境条件(如温度值、湿度值);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项目(如外观检查、各种计量特性、示值误差等)的结论和数据。如果检定过程中对被检定对象进行了调整或修理,应注明经过调修,并尽可能给出调修前后的检定结果。还应包括检定规程要求的其他内容。检定证书内容表达结束,应有终结标志。当检定结论为“不合格”时,出具证书名称为“检定结果通知书”。其结论为“不合格”或“见检定结果”,只给出检定日期,不给有效期,在检定结果中应指出不合格项。其他要求与“检定证书”相同。(二)校准证书 凡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,或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的相关部分,或依据其他经确认的校准方法进行的校准,出具的证书名称为“校准证书”(或“校准报告”)。校准证书一般应包含以下信息:证书编号、原始记录号、页号和总页数、发出证书单位的名称地址、委托方的名称地址;被校准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的名称、型号规格、制造厂、出厂编号;校准、核验、批准人员用墨水笔签名(批准人的职务可以打印);被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:X年X月X日、校准日期:X年X月X日、本次校准依据的校准方法文件名称及编号;本次校准的原始记录号;本次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配套设备的名称、型号、编号、检定或校准证书号(有效期)、技术特性(如准确度等级、量值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);校准的地点(如本实验室或委托方现场);校准时的环境条件(如温度值、湿度值);依据校准方法文件规定的校准项目(如示值误差、修正值或其他参数)的结果数据及其测量不确定度。如果校准过程中对被校准对象进行了调整或修理,应注明经过调修,并尽可能给出调修前后的校准结果。关于校准间隔,如果是计量标准器具的溯源性校准,应按照计量校准规范的规定给出校准间隔。—般,校准证书上不给出校准间隔的建议。当顾客有要求时,也可在校准证书上给出校准间隔。校准证书内容表达结束,应有终结标志。(三)检测报告 (1)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试验后,应依据JJF1015—2002《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》附录C的要求,出具“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”。型式评价报告内容包括:报告编号、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进口计量器具的名称、型号规格、样机数量和每件样机的编号、申请型式评价单位的名称地址、样机接收日期、试验日期和报告发出日期、申请和委托情况(申请书编号、联系人信息、委托单位信息等)、承担型式评价单位信息、型式评价依据的技术文件、型式评价试验地点及其环境条件、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其他测量设备的信息、每个试验项目的测量数据和结论、型式评价的总结论、检测人员、审核人员、批准人员的签名。(2)进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时,依据JJF1070—2005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》的“附录J: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格式”,出具“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”。检验报告包括报告编号、商品名称、型号规格、受检单位名称、生产单位名称、检验类别、检验单位印章、检验单位声明、检验单位的联系方式、投诉电话、抽样情况、检验条件、检验依据、检验结果、总体结论、报告说明以及主检人员、审核人员、批准人员的签名、职务、日期。

检定证书是国家法定计量组织或机构进行根据检定规程检定出具的,具有法定地位,校准可以是自行组织的,也可以是国家法定计量组织或机构进行根据校准规范校准出具的,测试报告是使用有证标物通过操作出具的数据报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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